高頻存入定義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1192&fbclid=IwAR3oe1DCsrPrWVMMVwmLGZCWiYdXduQzL6_zsa33bOjPf3GiqzDe-n4yD68
(1)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
(2)任意四個月的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紀錄
斜槓做網拍注意查稅 高頻存入帳戶全揭露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2.06.29
網路賣家得注意了!財政部將針對潛在個人網路賣家啟動查稅,財政部近日公告高頻存入帳戶揭露新制,金融機構自2023年起,每年3月底需提供高頻存入者帳戶明細,財政部將藉此掌握網路賣家金流以課徵營業稅與所得稅。
不過,財政部官員強調,高頻存入帳戶揭露新制僅影響潛在網路賣家,目前透過金融系統辨識,可自動排除薪資、津貼、獎金、政府補助款或紓困金、信貸、保險給付、利息收入、外匯結退匯、繼承款項、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等十種類型收入,多數上班族不會受衝擊。
近年隨臉書、Line購物社團興起,不少民眾兼職網路賣家,但因為該類營業人多以個人帳戶收款,難以掌握課稅。為此,財政部自2021年6月底發函給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詢問定期提供高頻存入個人帳戶資料可行性。
所謂高頻存入定義為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該標準主要是財政部依每月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20萬元所估算全年金額。
若一年之中有任意四個月的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紀錄,國稅局將認定為高頻存入帳戶,也就是潛在的網路賣家帳戶。
經一年洽商後,財政部與金融機構認定可行,財政部近期正式公告「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依規範,自2023年3月起,金融機構每年3月底前要向財政部申報高頻存入帳戶資料,例如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另財政部近年已完成電子支付、信用卡資料歸戶措施,電支機構每年2月、8月需申報前半年交易資訊,同時金管會也提供信用卡資料採個人歸戶,等於財政部將掌握網路賣家金流資料。
一、為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
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之範圍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
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二)高頻交易:指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下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
外,於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
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
筆者:
1.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之代付交易。但不包
括交易項目為零星轉帳、貨款、銀行轉帳及其他之代付交易。
2.金融機構運用內部系統自動作業得辨識之下列存轉匯入交易:
(1)政府機關撥付之補助款、徵收款、紓困金及法院判決定讞款、
退回款。
(2)信用貸款、保險給付、信託款項、投資金融商品及有價證券款
項。
(3)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外匯結匯與退匯、旅行支票兌付款及銀
行簽發本行支票之回存。
(4)繼承款項。
(5)公益團體補助款項。
(6)薪資、津貼、福利金、獎助學金及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之獎金。
(7)政治獻金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款項。
(8)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
(9)各類溢繳退款。
(10)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
三、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
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包括:
(一)姓名。
(二)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
(三)金融帳戶開戶日期。
四、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
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以下簡稱交易紀錄)包括:
(一)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
(二)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五、金融機構應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於每年
三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之前二點所定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
財政資訊中心。首次應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
六、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依本作業規範所取得之資料,應訂定內部作業程序
及內部控制管理機制,以確保資料安全。
七、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之範圍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
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二)高頻交易:指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下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
外,於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
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
筆者:
1.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之代付交易。但不包
括交易項目為零星轉帳、貨款、銀行轉帳及其他之代付交易。
2.金融機構運用內部系統自動作業得辨識之下列存轉匯入交易:
(1)政府機關撥付之補助款、徵收款、紓困金及法院判決定讞款、
退回款。
(2)信用貸款、保險給付、信託款項、投資金融商品及有價證券款
項。
(3)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外匯結匯與退匯、旅行支票兌付款及銀
行簽發本行支票之回存。
(4)繼承款項。
(5)公益團體補助款項。
(6)薪資、津貼、福利金、獎助學金及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之獎金。
(7)政治獻金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款項。
(8)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
(9)各類溢繳退款。
(10)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
三、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
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包括:
(一)姓名。
(二)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
(三)金融帳戶開戶日期。
四、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
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以下簡稱交易紀錄)包括:
(一)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
(二)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五、金融機構應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於每年
三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之前二點所定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
財政資訊中心。首次應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
六、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依本作業規範所取得之資料,應訂定內部作業程序
及內部控制管理機制,以確保資料安全。
七、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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